2017年7月起京津冀钢铁、水泥行业需持证排污
近日,环境保护部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印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为首批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明确了工作任务和具体安排。
《通知》明确了火电、造纸行业的具体发证范围,要求在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火电和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的钢铁、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从2017年7月1日起,上述行业企业应持证排污,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通知》指出,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做好实施准备,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要确定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和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指导企业申报排污许可证,并规范审查与核发;要落实排污许可证以及排放口的全国唯一编码,在火电、造纸行业做好信息化管理试点;要加强培训宣传,做好全过程信息公开,有效引导的社会监督。
《通知》提出,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对企业废水、废气排放环境监督管理要求集成到排污许可证上,要在首批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上,落实 “一证式”环境监管要求。要强化对持证企业的环境监管,对无证排污行为将开展集中的监督执法检查。
《通知》要求,首批开展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范申请排污许可证并持证排污,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环境管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报告并公布许可证执行情况,建立从过程到结果的完整环境守法链条。
《通知》相关技术附件明确了企业申报排污许可证的基本信息填报要求和许可事项申请与核发规范,规范了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及执行报告要求,提供了达标可行技术指南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编码规则,将为各地顺利开展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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