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公共排水设施验收 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本报讯记者孙潇报道昨日,市政府办公厅正式下发《昆明市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我市主城五区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城市建成区域的公共排水设施竣工验收须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将不得交付使用,运行维护单位也不得接收。
《办法》规定,公共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开工一个月内,建设业主必须向市排水主管部门通报工程概况。公共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须由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签署竣工验收报告,并于竣工验收合格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备案。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单位与运行维护单位签订移交接管协议。验收不合格的公共排水设施将不得交付使用,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接收,擅自接收的不予核拨运行维护经费。
此外,《办法》还规定,主城区公共排水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采购资金和社会采购资金两个部分组成。政府采购资金应当纳入市、区财政年度经费预算,并随维护运行设施量逐年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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