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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2013-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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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中心城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不包括农业用水)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主管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城市节约用水日常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山西省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
    (二)制定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考核用水户用水情况。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节水措施项目提出意见或建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四)组织交流节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开展节水技术咨询,深入节水宣传,推动节水工作进一步开展;
    (五)做好节水统计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举报违法违规用水行为,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及时调查和处理。
    计划用水
    第五条 城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本市年度用水计划、山西省用水定额制定并下达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第六条 新增或增加用水量实行核准。
    新、改、扩建项目新增用水,或用水户单位产品用水量已低于用水定额还确需增加用水的,依据相关规定向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申请核定用水计划指标。
    第七条 用水应当计量。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到户。非居民生活用水应当按不同用水性质分别装表计量,并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工业企业除总水表外,用水车间和主要设备应当分别装表计量。
    用水户应配合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抄表考核。
    第八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供水单位不得对用水户实行包费制。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按量按阶梯式水价标准收取水费。非居民生活用水在计划指标范围内的,按规定的标准收取水费和水资源费;对超过计划用水的部分,累进收取水费和水资源费。
    阶梯式水价、超计划累进水费和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按价格管理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统计部门应配合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统计工作。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核减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
    (一)水资源不能满足社会总需水量;
    (二)企业转产、减产、停产减少用水量的;
    (三)拒不执行再生水配置方案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五)拒报、不如实填报用水情况统计表的。
    节水措施
    第十一条 本市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节水型工艺和设备。使用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的,应限期更换或进行节水改造。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应每三年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和规程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向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报送测试资料。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重复利用率,间接冷却水应当循环利用或者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单位产品取水量不得高于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用水定额标准。
    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后的尾水不得直接排放,应当回收利用。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节约用水报告,制定节约用水措施,配套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洗浴、滑雪场、制售饮用水的用水户应当安装节水设施、器具。
    洗车行业应当安装循环用水洗车设备。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应当使用再生水洗车。
    第十七条 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或矿井水可到达区域内的工业企业,生产用水可使用再生水或矿井水的应优先选用,弃用的须进行技术论证。
    新建宾馆、学校、公共建筑、居民小区,应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应逐步配套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
    对再生水、矿井水利用项目实行财政补贴。
    第十八条 用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的积累建立节水资金,用于鼓励节水技术研究开发、节水技术工程建设改造。资金的使用由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编制建议计划,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同级财政监督下执行。
    第十九条 因基本建设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到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
    第二十条 政府各部门、各用水单位均应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教育机构应对受教育者进行节水教育。新闻媒体应定期刊登或播报节水公益广告。公共场所应设置节水宣传标语,提高公共节水意识。
    第二十一条 节约用水行政执法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用水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节约用水有关情况;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节约用水有关文件、资料;
    (三)责令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地下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求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